92. 對歸僑、僑眷出境探親有何照顧性規定?
歸僑、僑眷職工到境外探望父母、配偶可享受帶薪假期;父母已去世的歸僑職工可以改探兄弟姐妹。符合上述探親對象的歸僑、僑眷職工可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報銷其境內段(即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費。
歸僑、僑眷職工探望其他親屬,可以按照請事假的規定執行,根據歸僑、僑眷探親職工出境目的地國家和地區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等諸多因素,在假期上予以適當照顧。
歸僑、僑眷在獲得前往國(地區)的入境簽證前,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學校不得因其申請出境而對其免職、辭退、解除勞動關系、停發工資或者責令退學,并且不得收取保證金、抵押金。
歸僑、僑眷按照國家有關探親規定獲準出境探親的,在批準的假期內,其工作、租住的公房應當保留。
93.“出境探親假期”如何定義?
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另外,按照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94.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是如何規定的?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95.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的假期是如何規定的?
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兩年一次的,給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給假二十天。
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不予累計。
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出境,也沒有在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父母,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親,按照一般規定辦理。
96.歸僑、僑眷職工不能出境探親可以改為國內會親嗎?假期如何規定?
歸僑僑眷職工因故不能出境探親,可以在國內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每年給假三十天;會見國外回來的父母,未婚歸僑、僑眷職工每年給假二十天,已婚歸僑、僑眷職工每四年給假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