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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出入境類)之十二
時間:2024-06-18 來源:中國僑聯

59. 留學生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后能否再出境?

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后在當地申報暫住戶口的,可在其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有效期內再出境;登記常住戶口的,如再出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規定申領護照。

60.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由誰受理?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3)軍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4)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辦”)受理。

(5)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辦”)受理。

61. 華僑來內地后如何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

華僑來內地后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由其居住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除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及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交驗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并提供復印件。經審核合格后,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其他簽注。

62.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地區的探親簽注有何條件,在港澳逗留的時間有何限定?

內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可申請往來港澳地區通行證和簽注。“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或者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63. 申請赴港澳地區商務簽注有何條件,在港澳逗留的時間有何限定?

(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注,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和審批條件,并對外公布。(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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